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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2-02 | 5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