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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被执行人是否歇业进行认定问题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2-19 | 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被执行人是否歇业进行认定问题

(2014)执他字第4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被执行人是否歇业进行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依照该条规定,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有多个金钱债权人的情形下,该企业法人是否处于歇业状态,直接决定着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按比例清偿,是债权清偿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是否处于歇业状态,应当结合被执行企业的工商登记及实际经营活动情况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作为判断该企业是否歇业的重要证据。经调查,如果查明企业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达到上述期限的,即可认定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