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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到位款如何定性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2-19 | 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院(2014)鲁执三他字第15号《关于执行到位款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执行到位款如何定性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5)执他字第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鲁执三他字第15号《关于执行到位款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在其他人民法院另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到位案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对其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