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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7-02-09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3年2月26日 (2013)民四他字第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粤高法仲复字第4号《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台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案涉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同意你院关于案涉仲裁条款有效的意见。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超裁问题。本案中,吴硕琛系以案涉合同有效并要求王国林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为请求提起仲裁,仲裁庭有权主动对案涉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但是,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以及赔偿责任作出裁决,确实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超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本案标的具体情况,仲裁庭有能力纠正上述错误,人民法院可给予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机会。因此,对于本案的具体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