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突然身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的执法人员来到公司,在亮出执法证后,要见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负责人,声称要调查取证,并颐指气使的告知公司有配合调查和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并要求将其指定的所有材料全部提供给他们。遇到这种情况,大部分企业想必都乱了阵脚,张皇失措,其实公司企业并不必慌张。本文将简要介绍如何应对此类调查取证,以资备用:
一、确定执法者的“合法”身份。
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是其能否调查取证的前提。
查验执法证时,注意查看并记住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以及执法证的有效期等信息(记载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上)。同时,请注意,执法证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若未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该执法证则属于无效证件。
若发现执法人员所持的执法证无效,或者执法人员与执法证载明的人员不一致,或者执法证超出有效期等情形的,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二、了解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
需要了解的是,前往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工商部门应当是有权管辖的工商部门,否则公司有权予以拒绝配合调查。
工商部门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应当是:1、违法行为发生在其辖区范围内;2、上级工商部门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给该工商部门管辖;3、上级工商部门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中指定该工商部门管辖;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均需要违法行为发生于该工商部门或上级工商部门的辖区范围内。因此,在接受调查之前,可以向执法人员了解,其就发生于何地的何种违法行为对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公司是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接受调查,还是作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配合调查。
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告知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其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
三、了解工商部门是否遵循了合法的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如下的主要程序:
1、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之后。实际操作中,很多工商部门是未立案先调查,在取得了所需的证据后再行立案,采取补签立案文件的方式完善程序。
2、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为两人同行,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如果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是按照上述程序,公司有权拒绝配合其调查取证。
四、是否必须即时向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提供其要求的材料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事宜,均没有关于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即该等调查取证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涉及到反垄断、产品质量、商标、食品安全、传销、直销、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时,如果拒绝配合调查,工商部门将有可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核实了工商部门有权调查取证并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特定的情形不能即时提供其所需的材料的,亦可向工商部门进行说明,要求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材料。此外,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应任意问询和索要材料,其要求应当亦仅限于与工商部门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有关,且该等“有关”应当是“直接相关”。
五、《询问通知书》只是一种办案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在公司拒绝即时提供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后,执法人员可能会出具一份《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指派人员在其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问询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六、慎重审核和签署询问或调查笔录
工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签字或盖章确认。此时,应当详细审核笔录内容与所述内容、事实是否相符;若有任何不符之处或者模糊之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切不可盲目签字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一旦不利于公司的现场笔录被签字或盖章确认,之后将很难有机会推翻该等笔录记载的内容,无法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七、应对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的主要原则
工商部门在实际的调查取证时,往往不会告知其真实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执法策略(譬如强硬态度、任意索要财务和交易资料、不达目的不离开现场等),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种心理压迫和情势压迫。在此情况下,为了顺利应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可遵循如下的主要原则:
1、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在遇到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时,不要因为工商部门是公权部门而对其唯唯诺诺,但是亦要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利诱、贿赂等不合法的方式应对工商部门调查取证。
2、在回复工商部门的任何问询或向其提供材料之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示明管辖权和调查取证的依据,并说明其调查取证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其要求公司提供的材料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相关性。
3、无论工商部门采取何种策略,均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执法原则。对于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对于其合法、合理的要求,若不能即时予以满足的,可以说明原因,要求给予充分时间予以准备,一般不建议简单、粗暴地直接予以拒绝。
4、回复问询和提供材料应当谨慎配合。对于工商部门的问询回复,以及向其提供的材料,应当仅限于与违法行为有关,避免工商部门“顺藤摸瓜”式、“瞒天过海”式等执法。当然,对于能够提供且无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
5、对于工商行政部门即将要作出的重大处罚之前,比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2万元以上的罚款时,被处罚企业有权被告知向处罚部门提出行政听证,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处罚部门不能因被处罚企业申辩、陈述加重处罚。
八、公司企业接到工商行政部分处罚通知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1、被处罚公司企业应及时核实工商部门的下达的处罚材料,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公司企业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告知书等等。在核实材料后,及时联系本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者律师,律师提前介入,可以更好的保存好有利自己的证据材料,及时做好维权准备。
2、公司负责人应及时逐字研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企业收到工商部门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第一时间详细的查看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对于处罚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应逐字研读,看处罚书上记载的“违法事实”是否是真实存在,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造法”的嫌疑。
3.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对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所在地的法院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千万要注意权利救济的时效问题。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是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结果不服的从接到复议结果后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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