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民,我们生活中时常都要和政府打交道。和政府打交道就有行政行为。对于政府而言,公民是弱势一方。弱势一方就需要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其中行政复议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不服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哪些政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合同等等。但一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内部行为(公务员辞退等)、行政调解(一般是公安机关对于打架斗殴的调解)、行政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等几类非具体行政行为则不适用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机构?一般行政复议机构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构。其中,普通政府部门例如公安局等,既隶属于同级政府,也隶属于上一级公安部门,因此两个机构皆可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但中央直属机构,例如国税、海关等,则只能由上一级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而省直机构,例如地税等,也可由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构,有两个复议机构。但是省级政府的复议机构依旧是省级政府。
行政复议后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救济方式。但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我们既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必须将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主要有: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类的行政确认案件,税务争议类案件,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