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在济南市海鲜批发市场批发海参、鱼虾类海鲜,并向济南某酒店配送。2015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该海鲜店检查并取样鉴定,后鉴定结论是海鲜中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
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
于某某在济南市海鲜批发市场批发海参、鱼虾类海鲜,并向济南某酒店配送。2015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该海鲜店检查并取样鉴定,后鉴定结论是海鲜中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家人聘请周桂华律师为其辩护。经会见,周桂华主任向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取保候审成功。
该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桂华律师以嫌疑人于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公诉机关对嫌疑人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诉机关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意见,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于某的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