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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死亡如何定性?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

被害人因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死亡如何定性?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属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死亡,如何定性?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的,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行为人出手予以制止的,不能视为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互殴。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疾病而导致出现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