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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伤害 杀人 绑架 拘禁犯罪案件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4-10-31 | 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济南市2010年第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犯故意杀人、涉嫌窝藏的梁某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梁某缓刑。而另一被告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亲办伤害 杀人 绑架 拘禁犯罪案件



1、济南任某故意杀人案,济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十年,二审经周主任辩护改判五年。2、济南市2011年第一起杀人恶性案件辩护,该案发生在济南泺源大街的银座歌唱家,

 

■为济南市2010年第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犯故意杀人、涉嫌窝藏的梁某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梁某缓刑。而另一被告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栗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任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一审判10年二审改判5年) 


■泰安李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2014年3月7日判决,判处缓刑)


■为泰安张某涉黑一案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莱芜中院重审。


■为莱芜张某涉黑一案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莱芜中院重审。


■为济南张某盗窃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济南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公职得以保留。


■为济南市2010年第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犯故意杀人、涉嫌窝藏的梁某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梁某缓刑。而另一被告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代理济南挪用公款罪李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的公职保住了。


■为东营盗窃罪案刘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罪翟某辩护,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为济南王某敲诈勒索罪案辩护,无罪。


■为泰安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李某辩护。2014年3月7日,肥城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缓刑。


■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王某辩护,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向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批转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材料,接到济南市公安局领导的材料,济南刑警支队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和副支队长为主的指挥小组。在指挥小组的正确领导指挥和行动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侦查,掌握了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情况,经济南市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后济南市公安局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周桂华律师辩护。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三个月释放。


■为济南某郝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一审郝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桂华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何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当,认为何某应构成故意伤害。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定性由聚众斗殴改为故意伤害,并免予刑事处罚。 


■为故意杀人案任某二审辩护,由济南市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任某不服,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改判任某5年有期徒刑。


 ■为临沂刘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临沂武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长清区董某敲诈勒索一案辩护,周桂华主任认为董某无罪,是按照董某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后,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嘉祥县屈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


■为天桥区窦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在受害人系重伤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历城区杜某、尹某、井某、王某、徐某、李某、刘某、魏某、韩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庭上指控被告人交叉结伙、持枪入室抢劫,情节严重应予严惩的代理意见得到支持。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十三年,一人被判十二年,其余被判处十年到六年不等徒刑。


■为济南杜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辩护,二罪去其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为泰安市郑某、乔某、李某、袁某、李某、贾某、欧阳某、丁某、徐某、胡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三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十有期徒刑年,其余被判处八年到一年不等徒刑。(被害人对一审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人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后二审维持)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团级军官晏某贪污一案辩护,该案在当时系济南军区有史以来级别最高,贪污数额最大的贪污案件。该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审理,军区直属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二位副院长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该案开庭所,有500多名官兵参加了旁听。周桂华律师提出的晏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得到从轻处罚。


■为长清区史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在史某肇事后逃逸并拒绝抓捕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长清区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王某在北京海淀区志新路与贺某发生纠纷,将贺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为长清区姜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汶上县张某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获得轻判。


 ■为济南周某抢劫、强奸(轮奸)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长清周某抢劫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历城区卢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卢某将纪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济南周某强奸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临沂刘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桂华主任二审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


 ■为济南林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认为林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济南中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获得轻判,判处林某无期徒刑。


 ■为齐河故意伤害案王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妨害公务案张某辩护,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周桂华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著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革党员,民革山东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民革山东省直金融支部副主委。如果您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18605317168。